岳阳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
岳阳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2017年1月7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岳阳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生产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全国行业自律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装饰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推动我市装饰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岳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强装饰行业服务和管理,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二)履行好政府主管部门转移和委托给本会的有关政府职能和相关工作,创新装饰行业服务和管理制度。
(三)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凝聚行业共识,努力健全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协调处理装饰装修活动中的各种投诉及纠纷,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积极开展各类培训以及技术、管理等交流活动,开展行检行评,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及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五)加强交流合作,主办各种展会,助力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向装修人推介优秀装企人和绿色环保、优质装饰材料。
(六)支持、推动县区成立装饰协会或分会,加强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个人会员:上述单位从业者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会员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复印件。
(二)会员发展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及其授权的相关机构按章程要求核准,在本会秘书处备案。
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证书,有效期一年。本会每年在网络、媒体公示会员名单。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含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协会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会长办公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是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单位的一名主要领导人出任。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本会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两名与常务理事会同时产生,负责本会工作的监管,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与理事会同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或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本会秘书处将在本会媒体上给予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当届当选任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的,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的职权是:参与协会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按装饰企业、设计行业和装饰材料分别设三个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负责组织处理本行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为:会员单位2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年,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个人会员1000元/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献、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经2017年1月7日岳阳市装饰装修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七日